延彬彬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共有物分割
来源:延彬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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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红与小王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房屋,权利人为小红与小王、小王的父母。因系争房屋产权涉及到夫妻之外的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没有处理。现小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系争房屋现值为每建筑平方米XX元。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系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红、小王、小王父母名下,因涉及他人的利益,故在小红与小王离婚时对该房未作处理。现小红与小王经法院调解离婚,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有权的情形。小红要求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小王所有,由小王支付小红相应产权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然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应结合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及查明的其他事实等方面综合考虑。本院确定小红应得的房屋折价款为XX元。

故判决,一、房屋所有权归小王、小王父母;二、小王、小王父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红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人民币XX元;三、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小王、小王父母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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